为了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给机关干部创造多岗位锻炼机会,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工作效率,塑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力法》和《宁波市国家公务员岗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是对局机关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工作人员实施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实施职位轮换(轮岗),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和个人服从组织决定的原则;坚持总体稳定,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局部调整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
轮岗对象主要是局机关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总量控制在总人数的20%以内。轮岗人员一般在处室之间进行职位轮岗,也可以在本处室内部进行岗位调整,以保证工作的合理、科学,做到适才适用,人尽其才。
三、轮岗条件
1、在同一岗位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的;
2、分管和具体承办计划、项目、指标等分配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党工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岗位轮换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以实行轮岗。
3、因工作需要需轮岗的其他工作人员。
四、方法步骤
1、召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大会,明确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民主测评(或分范围组织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轮岗和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2、由政治处负责征求分管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人员合理安排和科学设置岗位的意见。
3、根据各处室提出的轮岗意见和测评情况,由政治处负责草拟轮岗方案,经充分酝酿后提交党工委讨论决定,按程序办理轮岗手续。
4、实施轮岗的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